(2013)云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志勇与杨友礼、乔金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勇,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友礼,男,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金兰,女,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孙志勇与杨友礼、乔金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友礼、乔金兰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杨友礼除部分存款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友礼银行存款32586.4元,并发放给申请人。3、同本案申请人孙志勇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4、依法再次查询被执行杨友礼、乔金兰的银行账户,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云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玉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