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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郑仙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郑仙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仙德,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郑仙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人民币本金47943.06元,利息18559.85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2日,以后要求继续计算至其欠款本金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