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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达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达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九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801443-8。法定代表人虞顺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达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友爱镇石家桥达盛路38号。法定代表人韩斌,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达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成都达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2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成都达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25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望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