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308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梦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