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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308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梦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