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商初字第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金国与周磊、李冬欣、赵镇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国,周磊,李冬欣,赵镇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449号原告刘金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居民。被告李冬欣,居民。被告赵镇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国与被告周磊、李冬欣、赵镇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金国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夏 云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金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