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金国与周磊、李冬欣、赵镇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国,周磊,李冬欣,赵镇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449号原告刘金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居民。被告李冬欣,居民。被告赵镇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国与被告周磊、李冬欣、赵镇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金国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夏 云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金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