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6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莹与北京联动系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莹,北京联动系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746号原告杨莹,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渠苏腾,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联动系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1302B。法定代表人李红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岱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15号。法定代表人瞿洪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首信,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莹与被告北京联动系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动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联动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1302B,中电兴发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15号,故均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2012)一中民终字第747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中电兴发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15号。北京联动公司注册地虽在丰台区,但该公司并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其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1302B。因此,原告以北京联动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区为由主张本院有管辖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二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联动系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