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007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绍芳与蔡兴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芳,蔡兴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00752-2号申请执行人王绍芳,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蔡兴柱,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蔡兴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兴柱2011年11月10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兴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张桂珍是蔡兴柱之妻,其名下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兴柱或其妻张桂珍的银行存款64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