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崔玉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崔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北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57003。法定代表人徐新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玉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1065.21元,查询银行无其他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