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申请执行高立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被执行人高立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申请执行高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于2013年3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