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添美漂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添美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少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顺宁,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添美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水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其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添美漂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紫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