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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志敏与马如奎、刘少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敏,男,生于1969年9月9日,汉族,农民,住留坝县玉皇庙镇。被执行人马如奎,男,生于1960年2月29日,汉族,农民,住留坝县玉皇庙镇。被执行人刘少全,男,生于1976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留坝县武关驿镇。申请执行人马志敏与被执行人马如奎、刘少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1)留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马如奎、刘少全除已支付马志敏治疗费等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马志敏各项费用共计25000元,于2012年9月18日前付15000元(已付)。2013年9月12日之前付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马如奎、刘少全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后期10000元的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敏于2013年10月8日向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马如奎、刘少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被执行人马如奎、刘少全仍未履行到期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如奎在留坝县玉皇庙镇信用社有存款,2013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做出(2013)留执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如奎在留坝县玉皇庙镇信用社个人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如奎送达冻结裁定书后,其主动向本院履行了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如奎在留坝县玉皇庙镇信用社(账号:2706091101103000458351)中的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周 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