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非 诉 讼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昌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元贵,该局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才洪。申请人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安监管罚字(2012)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处罚金额100000元及从2013年9月8日起按日加处3%的滞纳金。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罗)安监管罚字(2012)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的100000元罚款及滞纳金。审 判 长 谢晓华代理审判员 罗晓霞人民陪审员 赵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