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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60号原告:鲍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某,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本院调解,其自愿与被告和好。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 判 长  朱长明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