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王某乙,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56-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刘某。被告:王某乙。被告: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负责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王某乙、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储藏室,并用原告王某甲本人所有的房产证为梁字第号的楼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位于储藏室。二、查封原告王某甲所有的房产证号码为梁字第的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伯学审 判 员 张月菊代理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