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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太佳高速公路东段项目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41-1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学,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太佳高速公路东段项目部。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支行账号为13×××45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