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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白某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