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7129号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白下区汉中路185号611室。法定代表人桂海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茂通,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曼,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勇,男,1963年4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