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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盈盈与柳向东、曹元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向东,曹元丹,黄盈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向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元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盈盈。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徐登洲。上诉人柳向东、曹元丹为与被上诉人黄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柳向东、曹元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向东、曹元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