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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仝先玲犯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先玲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8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先玲,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荞山乡双河村寨子组**号,无业。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2013年5月30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先玲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晓梅,被告人仝先玲及其辩护人陈建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先玲伙同陈荣富(已判)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将同村村民马显碧骗至涡阳县花沟镇,经涡阳县花沟镇孙辉(另案处理)介绍,卖给了涡阳县花沟镇柳东行政村张老家自然村村民张升书(另案处理)为妻,被告人仝先玲和陈荣富从中获利1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仝先玲家人自愿补偿给被害人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仝先玲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陈荣富、张书升、张建廷、陈荣碧、姜如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显碧的陈述,同案犯陈荣富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先玲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仝先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仝先玲的辩护人提出的仝先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仝先玲与同案犯陈荣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先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莞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