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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星,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 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星,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星。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卫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春圃,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星与上诉人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公劳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李星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