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杰、刘雅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杰,刘雅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05705-0,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学丰、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06163216),住被告:刘雅静,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08233243),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杰、刘雅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卫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