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侯泽华与唐直刚、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泽华,唐直刚,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侯泽华,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唐直刚,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李云,男,汉族,住澧县。本院受理了原告侯泽华与被告唐直刚、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侯泽华以与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直刚、李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泽华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泽华撤回对被告唐直刚、李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侯泽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大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