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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显义与耒阳市鑫旺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义,耒阳市鑫旺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耒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显义,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导子乡农科村1组。被执行人耒阳市鑫旺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灶市居委会五一南路193号(灶市钢铁厂)。本院在执行刘显义与耒阳市鑫旺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245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鑫旺炉料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江弥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芸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