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7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768-3号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法定代表人徐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维俨、蔡玉娜,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方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志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58元,减半收取133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鋆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