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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徐杰与王可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王可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432号原告徐杰。委托代理人唐玉厚,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俊。委托代理人翟国顺,男,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王可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董 秀 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宇文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