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徐杰与王可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王可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432号原告徐杰。委托代理人唐玉厚,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俊。委托代理人翟国顺,男,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王可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董 秀 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宇文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