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金虎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虎,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彭金虎。被执行人金鑫。彭金虎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2013)郑民四终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鑫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鑫平配偶冉冬梅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