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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松诉被告叶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生松,叶枫,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1号原告:刘生松,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叶枫,男,四川省翠屏区人。被告:陈艳,女,四川省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松诉被告叶枫、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价值14万元部分。本院认为,原告刘生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价值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