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松诉被告叶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生松,叶枫,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1号原告:刘生松,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叶枫,男,四川省翠屏区人。被告:陈艳,女,四川省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松诉被告叶枫、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价值14万元部分。本院认为,原告刘生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价值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