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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沈一雄与余暄、翁红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雄,余暄,翁红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沈一雄。被告:余暄。被告:翁红萍。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王光照,委托代理人:杨晓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一雄与被告余暄、翁红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依法向原告沈一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在2013年12月11日上午9时到本院第五法庭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一雄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