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张继松。被告于某。原告曹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海燕于2013年12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告丧偶、被告离异,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脾气古怪,双方之间逐渐缺少沟通,常发生争吵。2013年10月31日被告在家上网时,发现无法连接网络时,迁怒原告及女儿,对原告方的家人进行辱骂,并损毁财产,原告忍无可忍,经慎重考虑,认为原、被告之间勉强生活在一起很痛苦,决定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其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3、财产清单一张,证明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事实。被告于某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丧偶、被告离异,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2013年10月31日被告因无法上网对原告方家人进行辱骂,原告无法忍受,认为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很痛苦,故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起诉后,被告已主动请村干部出面调解双方矛盾。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亦是重组家庭,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原告起诉离婚后能主动请干部调解双方矛盾,说明其还是珍惜夫妻感情的,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夫妻间的交流和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支行汶河分行;账号:11×××57)。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