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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周年申请执行何伟干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周年,何伟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黄周年,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伟干,男,1978年6月6日出生。关于黄周年与何伟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粤JP67**号牌小汽车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原属何伟干粤JPXX**号牌小汽车已于2010年10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原属何伟干粤JPXX**号牌小汽车已于2010年10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