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贾二的与郝景瑞、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二的,郝景瑞,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贾二的,又名贾春生,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武安市。被告郝景瑞,又名郝景润,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沙河市东方铁矿。法定代表人郝景瑞,男,该矿矿长。地址沙河市。被告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星,男,该公司经理。地址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的与被告郝景瑞、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二的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张利三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