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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贾二的与郝景瑞、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二的,郝景瑞,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贾二的,又名贾春生,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武安市。被告郝景瑞,又名郝景润,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沙河市东方铁矿。法定代表人郝景瑞,男,该矿矿长。地址沙河市。被告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星,男,该公司经理。地址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的与被告郝景瑞、沙河市东方铁矿、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二的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张利三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