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高明诉被告曹泽军、窦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曹泽军,窦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高明,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渠道管理站。被告曹泽军,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年龄职业住址不详。被告窦云亮,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年龄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诉被告曹泽军、窦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于2013年10月17日以自愿放弃本次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高明承担。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