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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高明诉被告曹泽军、窦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曹泽军,窦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高明,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渠道管理站。被告曹泽军,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年龄职业住址不详。被告窦云亮,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年龄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诉被告曹泽军、窦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于2013年10月17日以自愿放弃本次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高明承担。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