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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廖宗喜与王东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宗喜,王东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廖宗喜。被告:王东凤。委托代理人:丁顺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宗喜与被告王东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宗喜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宗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廖宗喜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志灵人民陪审员  何松春人民陪审员  吴宏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