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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镇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郝晓青与李建清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青,李建清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郝晓青,女。委托代理人路铠铭,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青诉被告李建清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9.89元,由原告郝晓青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