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郝晓青与李建清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青,李建清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郝晓青,女。委托代理人路铠铭,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青诉被告李建清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9.89元,由原告郝晓青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