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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于自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自珍,邹本红,乔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于自珍被执行人:邹本红被执行人:乔文山申请执行人于自珍与被执行人邹本红、乔文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