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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丁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以双方正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霞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人民陪审员  符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秀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