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营与被告李兴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营,李兴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1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杨国营,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兴智,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营与被告李兴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原告杨国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杨国营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华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