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壮、姜娜、宋福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蔡壮,姜娜,宋福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364号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大街5555号商业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章啟春,总经理。被告蔡壮,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娜,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宋福姬,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壮、姜娜、宋福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保全费19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霜审 判 员  肖 敏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