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壮、姜娜、宋福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蔡壮,姜娜,宋福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364号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大街5555号商业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章啟春,总经理。被告蔡壮,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娜,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宋福姬,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壮、姜娜、宋福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普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保全费19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霜审 判 员 肖 敏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