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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金强、范景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强,范景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89号申请人杨金强,男,汉族,60岁,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范景林,男,汉族,37岁,住宁津县城区。在审理申请人杨金强与被申请人范景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范景林驾驶的鲁N×××××号轿车扣押于宁津县众合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扣押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