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金强、范景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强,范景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89号申请人杨金强,男,汉族,60岁,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范景林,男,汉族,37岁,住宁津县城区。在审理申请人杨金强与被申请人范景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范景林驾驶的鲁N×××××号轿车扣押于宁津县众合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扣押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