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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与王某甲、吕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吕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宸麟。原审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万奕庆。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吕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王某甲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