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江波没收财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39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江波,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0031428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江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江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21,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审 判 员 龙 飞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