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玉成与戴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成,戴俊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60号原告:谢玉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城镇。被告:戴俊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成诉被告戴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成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玉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