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鲁顶与被告徐春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顶,徐春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鲁顶,男,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鹏程(系原告之子),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徐春雷,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原告鲁顶诉被告徐春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顶委托代理人鲁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顶诉称,原告鲁顶是南京市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徐春雷于2013年5月7日从养老院离职。此后,被告于6月6日在南京龙虎网上发帖举报南京市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违法用工,在举报内容里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恶意的诽谤。被告作为原告单位的员工,知晓原告早已不是人大代表,仍然借用原告是人大代表,说三道四,其目的就是想把双方的矛盾推向社会,引导群众对人大代表这个神圣职务的极度曲解。龙虎网作为南京市宣传部主办的政府网站,被告诽谤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原告名誉权受到了严重损坏,使原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并引发血压升高,放弃正常工作达半月之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停止侵权,在南京龙虎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证据保全费102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春雷未到庭,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在南京龙虎网站上发帖属实,但并无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行为;被告仅表明原告曾是人大代表的身份,“人大代表”本身是褒义词,是社会先进人士的代名词,不可能致使原告社会地位降低、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作为曾经的人大代表的确在公共场合说过“黑白两道随便你”,被告仅是表述一个真实情况;原告诉称被告引导老百姓将人大代表和黑白两道联系在一起更是无稽之谈,是原告的“想当然”;被告是以劳动者身份举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这��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被告是合法维权;原告所谓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名誉权被严重损害,更无法证明是被告的行为引起原告的“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综上,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侮辱原告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南京市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曾系该养老院员工。2013年6月7日,被告以南京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违法用工为题,在南京龙虎网“民声·人社局”栏目发帖,具体内容为:“举报南京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存在以下违法用工事实:1、试用期未按劳动法执行,全部是三个月试用期,但合同制签订一年,而且还不按三个月试用期;2、每个月还要扣风险金,每月扣100元,扣满2000元,员工因公司不遵守劳动法自己离职的,公司强制性不退还员工风险金;3、试用期与转正工资未���劳动法工资条款执行;4、管理人员每月只有四天休息,每月的四天加班未按双倍工资支付,法定假日也未按双倍工资支付;5、公司在辞退员工方面,从未按劳动法给予过员工补偿和赔偿;6、公司有73名员工,参保只有15人,通过鼓楼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熟人关系,社保年检照样顺利通过,社保年检是本人办理的,有本人签名作证,社保基数也是本人办理的,员工离职参保也是本人办理的可以去查;7、公司在参保方面未足额交纳社保,只是按最低基数申报和参保;8、公司老板是鲁顶,曾被东升报道过,居然在电视上说黑白二道随便你来威胁人,注意:鲁顶可是人大代表!!9、本人自2013年1月21日入职该公司,直到5月1日才给本人参保;本人于当月8日因公司不遵守劳动法及无诚信可言婉转离职,公司却无耻的把本应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在我的工资上扣,本人不肯在结清全部费用与公司再无劳动争议声明上签字,无耻的公司却不肯发放本人工资。”此后,原告于7月2日以被告损害其名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徐春雷作为申请人,以南京市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7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被告徐春雷就劳动争议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京市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于2013年9月5日前支付徐春雷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赔偿金、社保费用等共计2000元。再查明,2013年6月28日,原告申请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在南京龙虎网所发布的题为“南京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违法用工”进行证据保全,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02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分别���原告病假半个月的误工费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为此,原告提供职工工资领取表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公证书、公证费收据、(2013)鼓民初字第4658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徐春雷在南京龙虎网“民声·人社局”发布题为“南京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违法用工”的帖子,其起因系与南京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且该帖的内容所反映的亦是被告与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客观事实;被告的整体描述基本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词;而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同时,南京龙虎网的民声专栏系南京市政府向市民提供的一个投诉、咨询、建言的平台,被告作为南京市鼓楼区易发红日养老院的员工,在与其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在该网站发布与劳动争议纠纷相关的言论,其行为并无违法。综上,对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在南京龙虎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证据保全费用,虽然该费用实际发生,但由于本案中不存在名誉损害的事实,因此,该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此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的解答》第七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顶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鲁顶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子川人民陪审员 赵美丽人民陪审员 孙可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