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刘某,魏县人。被告郭某,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栗某某,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汉领审 判 员 刘素霞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