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张昌松,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