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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5号原告:顾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贵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员工。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贵生,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4日结婚,1998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顾英琳。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矛盾越来越多,双方父母和朋友多次调解都无法改善关系,2011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经同学介绍相识,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双方分开居住是因原告家里的房屋涉及拆迁问题,并非感情不和。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4日结婚,婚后关系较好,1998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顾英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1年,双方分开居住,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