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何可人与黄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可人,黄锦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77号原告何可人。被告黄锦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崇成、潘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可人与被告黄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可人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