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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西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郧西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女,1970年5月3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文盲,农民。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窜至郧西县安家乡何家井村村民江某某家,以帮助江某某治病消灾为由,采取剪纸人、用红纸包裹现金消灾等迷信手段,骗取江某某的现金4750元,而后被告人乘江某某不备,用包裹废纸的红纸包进行调包。当日17时许,被告人在逃离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受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雷某、王某、汪某的证言;4、辩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采取剪纸人、用红纸包裹现金消灾等迷信方法,来骗取他人信任,从而骗取他人现金,虽然被告人犯意是骗取他人财物,但被告人乘受害人不备,采取秘密手段将受害人包裹的现金窃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挽回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客观上减少了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荣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