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金波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波,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金波。委托代理人席秀东,山东古平���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韩书英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