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高某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庭下调解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