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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高某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庭下调解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栋 微信公众号“”